- 索 引 号: ND04120-3000-2022-00011
- 发文字号: 周委振兴办〔2022〕9号
- 发布机构: 周宁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2022-06-16
- 标 题: 中共周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周宁县财政局 周宁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周宁县2022年度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现将《周宁县2022年度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中共周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
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周宁县财政局 周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6日
周宁县2022年度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带贫减贫能力和水平,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资金,是指《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00号)安排我县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的补助资金217万元。
第三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的补助资金对象为我县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购置且未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对带动脱贫村和其他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的补助资金分配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执行;项目申报按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执行。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全额的30%为上限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1.设备申报环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本实施方案和项目公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县委乡村振兴办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资格。申请材料包括:(1)周宁县2022年度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3)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4)加工设备购置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5)购机者责任义务及承诺书。
2.设备验收环节,县委乡村办将会同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申请补助的设备予以核实,如发现申报设备有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请、套取财政补助的情况,将取消该企业本次申报资格。
3.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发挥资金效益,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以省级下达切块资金使用额度为上限,于10月份开展项目研究、备案、批复工作。若省级资金额度未使用完,将对结余资金在产业扶贫五个方面使用范围内进行统筹整合。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绩效自评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的补助资金由县委乡村振兴办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求,做好绩效自评,获得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的补助资金补助的企业应配合县委乡村振兴办完成绩效评价和监控工作。
第八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的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获得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的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县委乡村振兴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本方案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乡村振兴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周宁县2021年度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委振兴办〔2021〕36号)即行废止。本方案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周宁县2022年度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资金申请情况表
2.购机者责任义务及承诺书
附件一 周宁县2022年度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 补助资金申请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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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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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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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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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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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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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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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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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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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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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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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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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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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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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集体企业 □民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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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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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国家重点 □省级重点 □市级重点 |
企业类型 |
□加工型 □混合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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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牧 □省级水产 □省级林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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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及 发展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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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方式及情况 |
建立基地□ 订单□ 建立合作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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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设备名称、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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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
县委乡村振兴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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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
单位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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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县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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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
单位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
附件二
购机者责任义务及承诺书
一、对自主购机行为、机具的购置者、购置机具的生产企业及型号、购置机具的销售价格及数量等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二、对申请补助时提供身份证件、税控发票、销售合同、银行卡(折)等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三、对申请补贴机具未享受过财政其他项目补贴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四、主动报告虚假购机、发票上机具销售价格不实、实际购置机具与申请补贴机具不符等违规情况。
五、自行承担骗补、套补、提供不实购买价格、做出虚假承诺等违规行为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接受县委振兴办、财政部门作出的退回补贴资金、暂停享受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取消享受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追究相应的法律后果等违规行为处理。
本人已阅知购机者责任义务及承诺,并同意作出承诺。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签字(手印): 公司盖章(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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